家庭暴力的法律浅析
2009-9-25 15:55:13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活着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因家庭暴力所导致的离婚案件及相当一部分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就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成因、对策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尚无统一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而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从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相当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在司法实践方面,在诸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后,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而更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的内部,包括因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组成的家庭。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范畴。结合我国的传统和现实来看,此观点过于宽泛,在所不论。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 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同时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般均呈现为以下几种状态相互转化,交替循环,即由紧张状态阶段到暴力阶段再到亲密阶段,如此往复交替。
3、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甚至精神分裂;更有的因此致残。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妇女问题专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家庭暴力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以及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几千年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仍有相当严重的毒害,正是这些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立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已出台了多部专门法律法规以禁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当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侵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受害者不告发,则执法部门难以依职权主动介入。同时,由于受害者调查取证困难,导致无法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惩处,无形中制约了受害者寻求有效司法救济。可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造成家庭暴力增长的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长久以来,人们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从思想上对此抱有宽容、忽视的态度而不愿干预。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在这种情况下,也使得法律失去了它应有的预防作用和惩治作用。
心理因素、性格差异、社会风气的影响等也成了助长家庭暴力的“帮凶”。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分析个案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尚不能得到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反对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对待男女关系的主流思想,然而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毒害,还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是制定专门法律,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约。从目前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司法救济、调查取证、损害赔偿、处罚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类的案件,并且应当直接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依职权进行调取,避免发生当事人证据搜集难的问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应当依法给施暴者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基层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的调解职能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以约束家庭暴力行为。
五是推广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严重的,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必将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法院网)